韩晓武(韩晓武 北航 计算机)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关于韩晓武这个问题的知识,还有对于韩晓武 北航 计算机也是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今天就让我来为大家分享这个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宪法宣誓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是啥...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关于韩晓武这个问题的知识,还有对于韩晓武 北航 计算机也是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今天就让我来为大家分享这个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宪法宣誓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是啥

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2015年6月24日拟定  )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努力奋斗!(2015年7月1日通过 )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2018年2月24日通过 )

扩展资料

宪法是***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宪法宣誓制度。

2018年4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订)《青海省实行***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订),对《海北藏族自治州***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进行了修改。

《办法》规定:本州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宪法宣誓制度是哪个机构确定实施的?

宪法宣誓制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实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扩展资料:

宪法宣誓是新时代对***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认真履职的现实要求。就职前的宣誓是增强***工作人员主体意识的重要仪式,是他们面向宪法、重视宪法、运用宪法的必经过程。

宣誓意味着尊崇,意味着承诺。它能够增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也增强他们运用宪法思维和宪法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识与能力。拥有权力就要承担责任。作为***的根本法,宪法约束着每一个行使着权力的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宪法宣誓制度

3宪法宣誓制度是哪个机构确定实施的

宪法宣誓制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实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新的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2018年11月20日,国务院在中南海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监誓。

扩展资料:

宪法是***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副主席、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42019年河北全面二孩新政策

备受关注的“全面二孩”终于来啦!自1月1日起,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1月4日,省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我省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制度,***原则上参照一孩***办法进行。河北全面二孩正式落地。5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对全面两孩实施后可能遇到的疑问予以进一步明确。

新政出台,这些福利你要了解

1、生育两孩无需审批

【条文】实行生育***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

【声音】北京妈妈彤彤:过去,生孩子前先要挺着大肚子去办生育服务证(即我们常说的准生证),夫妻双方要到所在单位盖章,再带上***、结婚证、户口本到女方所在街道盖章。现在再想生老二,省了这道手续,省去很多麻烦,确实方便多了。

2、生育多孩依旧要被罚

【条文】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声音】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有水:继续保留社会抚养费可以理解。因为二孩放开之后可能有人违规生育三孩、四孩等,社会抚养费就是针对这些人群征收的。

3、进城务工人员生育享有同城待遇

【条文】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全国“一盘棋”工作机制。

【声音】在京务工人员小芹:我们在北京打工,一直盼着能做个“真正的城里人”,如果能享受生育的同城待遇,很多事都能方便很多,希望这些规定能早日落实。

4、计划生育仍享优惠

【条文】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

【声音】***卫计委主任李斌: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应优先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这也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

5、缓解女性再生育后顾之忧

【条文】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

【声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 安徽大学 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发布的《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调研报告》指出,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女生比例已达44%,但就业的机会却远远低于男生,96%的应届女毕业生和75.5%的女性 求职 者认为存在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其中有61%的应届女毕业生和29.14%的一般女性求职者曾亲身经历就业歧视,而且表现形式日渐隐蔽,不易被人察觉。造成性别歧视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怀孕、生育和哺乳。有些单位的人事部门反映,生一个孩子,单位还能接受,如果生两个孩子,对工作影响就大了,用人单位就不愿意再用你。认真研究和解决女性就业平等问题,才能消除女性生育的后顾之忧。

6、严打胎儿性别鉴定

尽管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整体水平依然偏高。二孩放开后,如何避免鉴别胎儿男女?

《决定》指出,创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7、孩子上学有保障

全面放开两孩后,孩子多了会不会遇到上学难的问题呢?

《决定》指出,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

8、加快培育儿科医生

【条文】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 人才 培养,合力确定服务价格,在薪酬分配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

【声音】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院长罗毅:促进孩子的健康是项大事业。我国儿科医生短缺是个普遍现象。2012年的数据显示,我国平均每千名儿童只有0.43位儿科医师,远低于美国每千名儿童拥有1.46位儿科医师的水平。增加儿科医生总数量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加强医生培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员短缺问题。

9、建立出生人口监测预警机制

《决定》提出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

南京大学 社会学教授陈友华表示,其实***推动建立全人口信息已经多年,建立平台的难点不在技术,而是在管理上。由于一些民众瞒报,信息搜集起来比较难。此外,一些***部门各自为政,存在重复浪费资源的情况。

10、继续实行计生“一票否决制”

近年来,“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是否应该取消曾引起社会讨论。

《决定》明确,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生不生二孩,身体和心理都要做好准备

记者曾做过有关调查,70后对二孩的生育意愿较为强烈,而这部分人基本已属于高龄。对他们来说,要生个健康的二宝并不简单。“医学界没有明确规定多大年龄的妇女不能生育,但是,从30岁开始,妇女的生育能力就开始下降,尤其是35岁以上的女性会出现卵巢功能减退、子宫收缩性变差、体质下降等生理变化,而40岁以后,妇女的生育能力已明显降低,但此时并非等于零。一些40多岁的女性,如果身体健康,有强烈生育要求,也可以尝试。”石家庄市妇产医院名誉副院长、大产科主任方芳说道。但她提醒,高龄妇女备孕前一定要做一次系统检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生育二孩。同时,心理上也要有承担各种风险的准备。生育是一个自然过程,不可强求,高龄女性更应放平心态。门诊上,幸运怀上二孩的高龄孕妇也有个常见的心病———对孩子的健康状况过分担心,一有身体不适就过度紧张。“这些都要积极预防。”方芳说。

5民法总则的现实意义?

民法总则的重要意义和时代意义有区别吗

一、制定民法总则有何重大意义:

1、《民法总则》将各项私法规则的共同要素加以归纳和抽象,并在民法典总则中集中规定,从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则将同一个问题重复规定或设置大量采用准用性条款,加快民事立法体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颁行。

2、《民法总则》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个逻辑体系,而不是各种民事制度的机械组合。总则条款有利于统领分则条款,确保民法典的和谐性。在此种模式下,一般规定对特殊规定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而特殊规定又优先于一般规定而适用。这就形成了一个从一般到具体的有内在关联体系。增强了法典整体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体系设计不仅关系民法典的质量和生命力。

3、《民法总则》不仅仅有利于具体制度和规则的体系化,而且总则之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价值理念对整合整个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总则的设置对于法官理解总则所彰显的价值,并通过其解释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了整个民法典价值和内容的一致性。

4、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问题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可以通过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加以弥补,从而发挥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作用。这保持了法典的抽象性和***性。抽象化的总则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和弹性,这样就使民法条款的适用范围具有更大的***性。

二、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为了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而制定的法规,2016年0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待通过之后颁布实施。

《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统帅、纲领作用,保障竞争、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和睦、健康、亲情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规定的内容包括基本民事主体和关系的定义,民法体系内通用的原则,与法律系谱中相近的重要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等。

《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

中考新民法总则的现实意义

民法总则十大突破1.规定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2.改革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特别强调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核心地位3.规定个人信息权受法律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所有信息保护的义务4.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客体5.满足大数据时代权利要求,规定数据作为客体6.法律规定胎儿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清算中的法人和设立中的法人,具有部分权利能力7.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规定了成年监护中的意定监护制度8.规定绿色原则9.规定习惯为民法法源10.还有把诉讼时效从两年改到三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制定民法总则有何重大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由党的最高领导机构作出这样的决定,以前是没有过的。随着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著最高立法机关编纂民法典的工作正式踏出了第一步。

长期以来,由于欠缺民法总则,整个民法欠缺统领性的基本逻辑。在科学的民法体系中,民法总则用来规定适用于民法其他各编的一般性制度,而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实际上是一个微缩的民法典,而不是民法总则。

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体系”还远不是一个科学的民法体系。涉及民事生活各领域的各个单行法,并没有形成有机联系的民法体系。这也和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法的地位极不适应,也和我国当前的民法学术发展水平很不适应。因此,我国亟须迅速开启民法体系化的整理工作,补充立法漏洞,消弭立法矛盾,使得现行民法制度成为思想先进、制度齐全、规则和谐的法律体系。而这些工作最好的出发点和结果就是制定中国民法典。

民法有深厚的人文主义思想。我们建设法治***,首先需要宪法,其次就需要民法。因此,制定民法总则、编纂民法典,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定有什么现实意义

一、制定民法总则有何重大意义:

1、《民法总则》将各项私法规则的共同要素加以归纳和抽象,并在民法典总则中集中规定,从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则将同一个问题重复规定或设置大量采用准用性条款,加快民事立法体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颁行。

2、《民法总则》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个逻辑体系,而不是各种民事制度的机械组合。总则条款有利于统领分则条款,确保民法典的和谐性。在此种模式下,一般规定对特殊规定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而特殊规定又优先于一般规定而适用。这就形成了一个从一般到具体的有内在关联体系。增强了法典整体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体系设计不仅关系民法典的质量和生命力。

3、《民法总则》不仅仅有利于具体制度和规则的体系化,而且总则之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价值理念对整合整个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总则的设置对于法官理解总则所彰显的价值,并通过其解释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了整个民法典价值和内容的一致性。

4、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问题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可以通过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加以弥补,从而发挥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作用。这保持了法典的抽象性和***性。抽象化的总则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和弹性,这样就使民法条款的适用范围具有更大的***性。

二、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为了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而制定的法规,2016年0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待通过之后颁布实施。

《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统帅、纲领作用,保障竞争、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和睦、健康、亲情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规定的内容包括基本民事主体和关系的定义,民法体系内通用的原则,与法律系谱中相近的重要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等。

《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

新民法总责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法总则标志著民法典的编纂迈出了第一步,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有何新看点

①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专家解读】 苏泽林:民法总则通篇体现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德的内容,那么这一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② “绿色”成基本原则

【法律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专家解读】 吕忠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③ 保护从摇篮到坟墓

【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 王轶: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贯穿人的一生,还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④ 8岁就能独立买东西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解读】 王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 监护人可遗嘱指定

【法律条文】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专家解读】 苏泽林:“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⑥ 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法律条文】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专家解读】 吕忠梅: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

民法总则第五章规定列举民事权利有没有必要性

民法总则第五章规定列举民事权利,不仅有必要性,而且列举的还不够。这是2016年11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一些委员发出的声音。

关于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一审时很多委员提出应该罗列更多项权利,虽然二审稿增加了一些条款,如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等,但韩晓武、王明雯、沈春耀等委员分别提出,这部分应该列入更多权利,并分节规定。

韩晓武委员提出,“民事权利”应该是民法总则乃至将来的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但二审稿没有作出充分的、应有的规定。

沈春耀委员说,民事权利方面有大量的新兴和新型权利,比如信息权利、基因方面的权利,民事立法也应该在这方面留下余地和空间。

王明雯委员认为,二审稿“民事权利”增加了一些条款,但仍不能够完全涵盖所有权利,部分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建议这部分采用通则的立法体例进行分节表述,比如分为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更详细地进行规定。

韩晓武委员说,民法总则作为权利立法而缺乏权利保护的相应规则,会给社会和司法实践带来许多现实的误解和困惑。因此,建议“民事权利保护”这一制度能够单独用一节来规定。具体内容可以从公共权力的救济和权利人自主救济两方面来规范,使权利人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实现权利保护。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上一篇:肾病怎么办(得了肾病怎么办)
下一篇:红军西路军(红军西路军路线图)

为您推荐